裁决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仲裁庭作出
孔杰荣(Jerome Cohen)教授的文章首先澄清了外界不甚清楚的两个名称:“海牙常设仲裁法院”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仲裁庭。孔杰荣说:“大家必须了解,星期二的裁决 不是由海牙常设仲裁法院作出的,而是由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回应菲律宾诉中国仲裁案所设的是仲裁庭(以下简称“仲裁庭”)作出的。海牙常设仲裁法院 只是处理行政事务的管理机构,是仲裁庭的书记处。这个仲裁庭由5位世界顶尖海洋法专家组成。”
根据海牙常设仲裁法院提供的资料,这5位专家是担任首席仲裁员的加纳籍法官托马斯·门萨(Thomas A. Mensah)以及其他仲裁员:法国籍法官让 – 皮埃尔·科特(Jean-Pierre Cot)、波兰籍法官斯坦尼斯拉夫·帕夫拉克(Stanislaw Pawlak)、荷兰籍法官阿尔弗雷德·苏斯(Alfred Soons)和德国籍法官吕迪格·沃尔夫鲁姆(Rüdiger Wolfrum)。
孔杰荣说,虽然仲裁庭作出的任何裁决都可以被以“可争辩”为由擅自拒绝,但毫无疑问的是,“不管北京如何反复谴责仲裁庭的合法性,甚至仲裁员的能力和公正性,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在法律上对中国具有约束力。”
他说,中国主张其拥有对南中国海“无可争辩的主权”,因此拒绝仲裁庭作出的可能涉及其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的裁决对其具有约束力,并表示中国从未同意在这些问题上由任何第三方进行的公正仲裁。
北京批准《公约》就要接受裁决
但是孔杰荣认为,北京的辩解具有误导性质,仲裁庭的裁决并不决定其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而是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解释和运用。因为“仲裁庭已经 表示,其裁决不是对以上这些问题作出的决定,而仅仅是对其它重要问题的关切,所有涉及的是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解释和运用,因此,是在仲裁庭的裁决权 范围内。”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五部分“争端的解决”的第二节就是对“有约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作出的规定。孔杰荣表示,“《公约》要求强制解决争端、要求各方遵守裁决,中国既然批准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就意味着中国明确同意接受仲裁庭的裁决。”
举例而言,什么是这次仲裁庭裁决所及?仲裁庭可能详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三款“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 属经济区或大陆架。” 澄清对拥有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和12海里领海的“岛屿”的定义,而并不涉及谁拥这个岛屿的主权问题。
仲裁庭也可能会澄清对在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前就存在的国家对海洋权的申索,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对中国主张的概念模糊的“九段线”是否应该被认为是一种“历史权利”的解释。
拒绝履行《公约》的国际法捍卫者
孔杰荣表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过5位专家组成的独立、公正的仲裁庭,清楚提供了对这些问题的决定和程序规定的详细阐述,任何已经批准了《联合 国海洋法公约》并对其提出申诉的国家无需进一步对此表示同意。孔杰荣认为,“当中国批准了《公约》并同意受约束于强制的第三方的任何裁决时,这种同意是对 中国主权和其对尊重和遵守国际条约作出承诺的自由行使,无论国际条约通过程序作出了什么裁决。”
孔杰荣批评中国政府一方面对其拒绝履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承诺提出“没有说服力的辩解”,另一方面还声称“中国才是国际法的真正捍卫者”。
孔杰荣在文章中进一步指出,“如果一个国家已经同意了强制性第三方裁决,却随便放弃其庄严的条约承诺,不但继续留在条约体系内,还要挑战被授权的独立仲裁庭作出的裁决,请大家想想,这会把世界法律体系搞成什么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