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情压力最难办!亲友托你安插工作丶牵线合作,怎麽办?

公司为了不让同仁为难,清楚明订了「非亲条款」及「禁止关系人交易」:

同仁的亲戚禁止进入公司任职。
公司不得与同仁的亲戚作买卖交易或业务往来。
除非是非常优秀的人才,否则勿推荐给你的下属任用。
除非是非常优秀的厂商,否则勿推荐给你的下属采用。

明定这些规范是为了禁止裙带关系,也让同仁在营运中不会绑手绑脚,担心那个新人是主管的亲戚而不敢管理丶担心那个厂商和主管关系好而勉强采用,在新人训练时我都会耳提面命。

这些条文的重点是规范上司节制权力,并让部属好做事,也就是约束高阶主管不能去为难下属。所幸有公司这些明文规范,尔後我再遇到类似情况,只要直接把公司条文搬出来,就不必再设法找藉口,真的省了很多麻烦!後来父母遇到有人拜托,不但会帮我解释,甚至会直接帮我推掉:「他们公司真的不是家族企业,用人都要走正常管道啦!」

连董事长都不容例外的准则
但老实说,即使明订条文,有时候还是会有人误触。我担任财务长时,有一年公司筹办尾牙,费用里竟然出现一张买布的帐单,抬头写着「三胜制帽」!我心想,这不是董事长哥哥的公司吗?我连忙把同仁找来询问:「怎麽会发生这种事?公司明明禁止关系人交易,为什麽你们看到帐单都没有反应?」

公司明订的各种条文与罚则,通常是为了解决同仁工作上的困扰,这些立法的初衷丶中心思想和原理都要让同仁清楚知道,明文规定後,大家就有依循的准则。随着组织成长,制度规范也会随之越来越详尽,也会因应实际发生的特殊个案,修订得越来越完善,就像非亲条款後来也修订成只适用於五职等以上,基层同仁不在此限,因为其设立初衷就是不希望造成管理上的不公。最後,就要在公司内部广为宣导,并且彻底执行,如果连董事长都以身作则丶没有例外,以後谁还敢犯规?

一次的例外,等於永远的例外
连董事长都没有例外,和我关系再亲近的同仁当然也没有例外。某一次,一位和我非常要好的研发主厨,刚好就误触了非亲条款。

那天我到某间门店,听到大家聊起某位同仁时说:「因为他的姐夫,是他品牌隔壁店的主厨啊……」我听到这个关键字,马上惊觉不对,立刻插话问,「什麽姐夫?公司有非亲条款,你们不知道吗?这是怎麽一回事?」同仁才一脸无辜地回说:「我们以为你知道耶……我们以为是因为研发主厨很红,所以你才没有惩处他。」

我瞪大眼睛,简直不敢置信,「我根本不知道这件事!而且我不会因为跟任何同仁关系好, 就破坏公司的文化和规范!请经理和研发主厨直接来找我,我要立即了解这件事!」

当下我就要求他写自白书,并且到中常会和奖惩委员说明。他急着说:「明明不是我造成的错误,我也要受罚,还要去中常会报告吗?难道不能有一次例外吗?」

我很坚持地说:「一次的例外,就等於永远的例外!因为你明知而不作为,而且所有同仁都以为整件事情是经过我的默许,你知道这对公司文化有多大的伤害吗?如果今天我和你比较好,就默许这件事;那明天我和别人比较好怎麽办?你愿意跟这样的老板吗?或许你觉得我太严格,但企业经营考虑的是大我和整体,不是个人!」

後来,两位同仁都记申诫一支,因为亲戚只能有一人留下,另一家店主厨的小姨子便决定离开。事後,研发主厨对我说:「原来我们公司真的和外面不一样,每个条文都是来真的!」

身为主管要考虑的是大我,不是小我;惩处同仁,我也会不舍,但绝对不能因为个人情感的小我而伤害大我。这个决策过程确实经常面临挣扎,但只要主管清楚向同仁传达决策的考量, 知道主管是在做对的事,同仁不仅能够理解,而且也会更加信服。

实质上独立,大於形式上独立
面对企业规范,身为高阶主管应该比同仁更加以身作则,并同时要兼顾实质上的独立性与形式上的独立性,才能做到面面俱到,并让同仁与夥伴信服。然而,当制度推动面临形式独立性受到质疑时,该怎麽办?

在我兼任人资长时,为了鼓励同仁多元学习,并创造多元舞台,我开始推动「内部徵才」,也就是公司有职缺时,先开放同仁申请转职。当时有一个负责招募与建教合作的职缺,便成为内部徵才的首次尝试。没想到消息公告後,第一个来申请的竟然是我的秘书!

当下我心想:「完蛋了!我第一次推内部徵才,第一个报名的居然是自己的秘书!」我这麽爱惜羽毛,其他同仁知道了会怎麽想?会不会觉得「因为她是 Annie 的秘书丶因为是 Annie 担任人资长,所以她才有这个机会」?无论她实际上有多优秀丶有多努力,也抵不过悠悠之口。

虽然我很挣扎,但看到她这麽上进与不畏挑战,我怎麽能用我的道德洁癖来阻碍她?总不能因为怕大家说闲话,就故意卡住她的发展吧?我应该尊重她,而不是伤害她,既然如此,就做我该做的,问心无愧就好。

後来,她真的录取了,经过在人资部门几年的历练,证明她真的是一位好人才,离开公司後也有很好的发展,现在已是一家准备上市柜公司的人资副理。直到现在,她都说要感谢我当时鼓励她转换跑道。

面对各种人情关系,我向来都用客观的制度来避免主观的不公,而且绝对以身作则,无一例外。然而,当遇见客观制度无法规范的特殊情境,「实质」上的独立便大於「形式」上的独立性, 只要坚守规范背後象徵的精神―把大我摆在小我之前,就永远不怕引人非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