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周四(3日)对中国云南省原副省长沈培平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沈培平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扣押的房产变价后折抵赃款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该法院的官方微博称,沈培平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2014年3月9日,中纪委宣布云南省副省长沈培平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调查,随后,沈培平被免职并开除党籍。
2015年2月26日,北京市一中院官方微博称,对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沈培平涉嫌受贿一案,决定予以立案受理。
北京市一中院称,经审理查明, 2000年至2012年,沈培平利用其担任中共腾冲县委书记、思茅市人民政府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腾冲县恒益矿产品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思茅山水铜业 有限公司、思茅市山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在兼并腾冲县富华实业公司、销售铁矿石、协调治理超载运输、开发大平掌铜矿项目、矿区群体性事件等事宜上提 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段治葵、毕胜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615万元。
公开报道显示,沈培平是十八大以来第22位被调查的省部级官员,也是云南的“第一只大老虎”。沈培平被查后,云南省官场“地震”不断,包括原省委书记白恩培等多名官员被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