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生而平等”是指每个人生而应该具有平等的“权利”,而不是指每个人生而应该具有平等的“状态”。关于这一点,常为很多国人所误解,包括一些学者文人。
“人人生而平等”的出处是美国独立宣言(1776)。它的原文是“We hold these truths to be self-evident, that 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 that they are endowed by their Creator with certain unalienable Rights, that among these are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百度的中文翻译是“我们认为下述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让与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从原文看,“人人生而平等”只是这长句中的一个短语,还有上下文。从看上下文,“……人人生而平等,……”里的“平等”不是泛指,而是在接下来的分句中作了限定,它是特指“若干不可让与的权利”,并且,以举例的方式进一步界定了这权利是指 “生存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因此,这长句的正确含义应该是: 人是由造物主平等地创造的,造物主还赋予他们平等的生存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人人生而平等”可用一个通俗的例子来描述:一个人生在王子家,而另一个人生在乞丐家,他们的财产,声誉,养育和教育等状态是完全不同的,但是他们同样都有生存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如上所述,在完整的句子中“人人生而平等”后面是有一个短语作为它的特定的宾语,即“权利”。因为 这隐含的宾语“权利”没有出现在孤立出来的短语中,结果导致了对“人人生而平等”这一短句的理解产生歧义。出现歧义的原因就是人们会有意或无意把这个宾语按自己的理解补上去。这个被补上去的宾语经常是被泛化的,它既包括了“权利”,又包括了“状态”。一些不同意普世价值的朋友更乐意把 “状态”用作为这一短语的宾语,因为这样就可证明“人人生而平等”是资产阶级的虚伪口号。他们的逻辑是这样:首先“人人生而平等” 就意味着“人人生而(应该有)平等(的状态)”;但是,在现实中 “人人生而(有)不平等(的状态)”,简而言之,“人人生而不平等”。因此,他们就轻而易举地把“人人生而平等”这个命题 “证伪”了。另外,极左派和乌托邦分子也把“人人生而平等” 曲解为“状态”的平等,并把它的范畴无限扩大化,因为就这样可以符合他们“一切皆等同,人人无差别”的理想,建成一个财产无差别,消费无差别,性别无差别,甚至人和动物无差别的大同世界。常识就告诉我们,这种乌托邦梦想必然会导致社会进步停滞,道德沦丧的可怕恶果。好在聯合國的《世界人權宣言》(1948)和聯合國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6)已进一步界定了“人人生而平等”的内涵,这就是“人人有资格享受平等的权利,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任何政党或个人企图 对“人人生而平等” 的真实含义加以曲解不是别有用心,就是幼稚糊涂。
在美国国父们制定《独立宣言》时(1776),美国远不是一个“人人生而平等”的社会。美国黑奴一直到南北战争(1861-1865)之后才得到解放,这已是《独立宣言》之后将近一世纪的事件了。美国妇女在1920年才取得选举权。今天,美国在立法上已基本上实现了“人人生而平等”的原则,但在现实生活中还算不上是一个全面“人人生而平等”的社会。邁向一个“人人生而平等”的社会必然是一个漫长而艰苦的历程,而“人人生而平等”是这过程中最强大的思想推动力,它已经,正在,还将继续推动社会向更加公平,更加公正的方向进步。现在“人人生而平等”的理念获得了全世界的共识,连中国政府也不得不签署聯合國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98年),虽然它至今还没有得到人大批准,但可以作为戴在“大外宣”脸上的一个面具。
“人人生而平等”是人类思想文明史上一个最伟大的里程碑,怎么赞誉都不为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