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务院法律顾问办公室与美国国际法协会和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院星期三共同举办座谈会,讨论南中国海问题中涉及的国际法问题。
美国国务院的三位法律顾问说,南中国海问题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岛礁的主权问题,二是海洋权益问题。他们说,美国政府在领土和海洋划界问题上不设立场,但是在海洋权益问题上,美国坚持认为,任何声索都应遵照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对于公约缔约国中国在南中国海的海洋权益主张,国务院海洋及国际环境暨科学事务局法律顾问奥利弗·路易斯(Oliver M. Lewis)说,“中国一直没有,而且现在仍然没有以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方式阐释其海洋主张。”
他举例说,中国声称在南中国海拥有历史性权利,但是这个主张并不符合国际海洋法公约。
“历史性权利已经被反映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海洋法所取代,所以中国不能从历史性权利角度声索九段线内的区域。”
他指的九段线是2009年中国政府向联合国提交的照会中所附地图上的九条断续线。这九条线将南中国海的大部分水域囊括其中。中国政府在2009年的照会文本中说:“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并对相关海域及其海床和底土(见所附地图)享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中国一直没有明确说明地图上“九段线”所代表的含义。
去年7月,中国政府在有关中国在南中国海的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的声明中说:“中国对南海诸岛,包括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拥有主权”,“中国南海诸岛拥有内水、领海和毗连区;中国南海诸岛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中国在南海拥有历史性权利。”中国说,这些主张符合国际法。
在此之前,海牙的一个仲裁庭就中菲南中国海争端做出裁决,认为中国在南中国海的“九段线”主张以及历史性权利主张不符合国际海洋法公约。
路易斯说,中国在仲裁案之后发表的声明是首次明确声称在南中国海拥有历史性权利。但是他指出,至于这种权利是什么、涉及哪些范围以及是否具有排他性这些问题,北京仍然模棱两可。
他说,美国国务院此前发布的题为《海洋的界限》(Limits of the Sea)的报告曾对中国可能声索的历史性权利做过分析,认为中国的主张并不属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条和第15条所认可的历史性主张那一有限范畴。那份报告说,南中国海是一个辽阔的半封闭海域,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众多沿海国家享受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权利;国际海洋法不允许那些权利被另一国家基于“历史”的海洋主张所取代。
他还说,中国所称的南中国海诸岛拥有内水也就是将这些岛礁作为整体进行海洋权益声索。他认为,这种主张也不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他说,如果中国声称对这些岛礁拥有主权,那么根据公约,中国所享有的包括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在内的这些海洋权益必须产生于自然形成的海洋地物(land features),而这些地物应满足公约第121条对“岛屿”的定义。他说,根据公约,海洋地物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才能成为岛屿:第一,必须是自然形成的陆地;第二,必须被水域包围;第三,在高潮时高于水面;此外,公约还规定,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进行经济活动的岩礁,不能享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另一方面,路易斯还指出,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各国船只,不论是商船还是军舰,在其他国家的领海内都享有无害通过的权利,在公海和专属经济区享有航行自由等权利。
中国外交部星期二(2月21日)不点名抗议美国航母舰队进入南中国海巡逻,称反对打着“航行和飞越自由”的旗号威胁沿海国的主权和安全。几天前,美国海军宣布“卡尔·文森”号(USS Carl Vinson)航母舰队从18日开始进入南中国海巡航。
国务院代理法律顾问理查德·维塞克(Richard Visek)说:“美国在南中国海问题上的法律立场并没有做过调整,而是美国长期持有的立场,这是一种全球实践。我们相信航行自由,以及我们此前所提到的那些原则。”
星期三出席讨论会的三位法律顾问也指出,美国不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但是他们说,公约中的相关规定和原则反映美国所承认和受约束的习惯法,这是1983年里根总统在一份政策声明中所确立的。
国务院东亚和太平洋事务办公室的助理法律顾问罗伯特·哈里斯(Robert Harris)说,美国在南中国海拥有国家利益,表现在维护和平与稳定、保证合法商业活动的畅通,以及确保国际法得到尊重,其中包括航行自由。
他说,在南中国海争端问题上,美国提倡通过外交手段和平解决,避免武力威胁,而和平方式也包括第三方争端解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