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释永信的举报终于有了官方调查结论

一年半前突然在网络上爆发的针对少林寺方丈释永信的举报,到今天终于有了官方调查结论。2月3日傍晚,河南日报网发表该报对调查组负责人的专访,就网络举报的多项释永信经济问题,逐一回应了调查核实情况。从官方调查结果看,这些经济问题举报均不属实,仅指出少林寺在财务及其他内部管理上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问题,目前少林寺正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整改。

2015年7月25日,一位自称“少林弟子释正义”的匿名人士,在网络上发文举报50岁的少林寺方丈释永信,称释永信早年曾被寺院迁单,亦曾违反戒律有私生女。7月28日后,释正义又数次选择在午夜时分向媒体记者发去爆料信,公布释永信被开除佛籍及释永信户籍信息,举报释永信将少林寺相关公司产业股份逐步转给情妇,并购买多辆豪车,以及某深圳女商人声称与释永信有性关系的公安局笔录等。

该事件经过网络发酵,一直热度不减,释正义被认为实是原少林武僧总教头释延鲁,释延鲁原本是释永信的亲信徒弟、是少林寺“四大金刚”之一,两人后来反目。释延鲁则一方面否认自己是释正义,一方面则又在8月8日,与河南少林无形资产有限公司原法务总监王永华、少林武僧团原团长李国营等五名少林旧人,赴北京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佛教协会和国家宗教局三家单位递交材料,正式举报释永信敲诈财物、挪用善款、侵占少林资产、生活腐败等十宗罪。

此后,根据举报内容,河南省有关方面成立调查组,“通过调阅历史档案材料、到相关单位核查、约谈询问当事人、走访相关人员等方式展开调查。同时,调查组多次赴北京、山东、安徽、商丘、登封等地调查取证,获取了证言证词等相关证据材料”。2015年11月28日,河南日报网发表题为《释永信被举报违反戒律问题调查有果——调查组负责人接受本报专访》的文章,就针对释永信的网络举报进行了部分澄清,主要涉及四点:经查,释永信当年“被迁单”的说法不实;所谓释永信与释某某的“私生女”韩某恩,系释某某收养,此前释某某已丧失生育能力;所谓释永信与关某某的“私生女”刘某亚,经亲子鉴定证实是释永信四弟的女儿;最后,涉释永信被举报的经济和其它问题,正在依法依规调查中。

本次调查组再次以负责人接受专访方式公布的结论,即是针对有关释永信被举报的经济问题进行的回应。

针对释永信向释延鲁索要财物700余万元的举报,调查组指出,举报材料中所谓释永信向释延鲁索要200万元赔偿刘某明的指控不属实,少林寺、释永信与深圳商人刘某明并无经济往来;释永信曾以释延鲁使用少林寺房屋为由索要200万元的指控亦不属实,少林寺曾委托当时是僧人身份的释延鲁开办少林寺武僧培训基地,并把少林寺锤谱堂三间房屋作为该培训基地的招生办公室,释永信及少林寺未收到过房屋租金等款项。作为释永信弟子,释延鲁曾于2010年、2012年春节前分别给过释永信供养钱,但调查组认为,弟子年节时给师父供养钱符合佛教传统,经查证此两笔供养钱被释永信用作了寺院发展和学僧的学习费用等。

对于释永信持有河南少林无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80%股份,并将转移少林寺相关公司产业的股份至韩某君名下,可能伪造账目、侵吞少林寺资产的指控,调查组负责人表示,释永信确实持有河南少林无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份,但属于“代持”。河南少林无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12月,释永信、释永乾、释印松分别代少林寺持股80%、10%、10%。

“少林寺不具备法人资格,按照工商注册登记的规定,少林寺不能作为投资人。少林寺成立相关公司的股份由寺院内部人员代少林寺持股。依据该公司章程,持股者签署承诺书,承诺对股份没有所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不分红,不拿工资,不参与管理,因故离开少林寺或辞世时,要无条件将股权转给少林寺。”调查组负责人说,“我们在调查中,未发现利用持有股份获取分红等个人收益的情况,未发现转移股份、伪造账目、个人侵占少林寺资产问题。”

网络举报还称,少林僧人释永持负责烧高香两年多,收入都交给了释永信。据调查组了解,少林寺未安排过僧人出售高香,但十多年前全国寺院烧高香盛行时,确有释永持等僧人私下给香客提供高香的情况,烧高香的收入直接入殿堂里的功德箱,而少林寺殿堂的所有收入都由寺院财务统一负责。经调查组对释永持等相关人员调查并核查相关账目资料,无证据证明释永信侵占高香收入。

另外,网络举报称释永信购买有多辆百万级豪车,并附有豪车照片。调查组调查证明,少林寺名下登记有15辆车,产权全部属于少林寺,其中进口车4辆,国产车11辆,这些车辆主要用于寺院的办公、接待、僧人日常生活。

此次公布的调查结论,就举报信中涉及的释永信经济问题全部做了澄清。一直以来,针对少林寺和释永信过度商业攫利的批评和指控不断,2015年来自释延鲁等原少林内部人士的举报更是一次总爆发。释永信将此次举报称为他出家后遇到的对其个人声誉影响最严重、炮火最凶猛的一次。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依法兴办社会公益事业,所获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应当纳入财务、会计管理,用于与该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事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税收管理制度,应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

释永信之前在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表示,少林寺财务上的审计监督,2010年之前是政府派来的财务人员;2010年之后,是根据国家要求请的会计公司和审计公司分别记账审计。除少林名下收入外,居士供养归僧人自主使用,香火功德箱的香火钱归少林寺常住院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