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人餐馆老板与员工“抢小费” 双方闹上法庭

    华人餐馆老板与员工“抢小费” 双方闹上法庭华资餐馆老板跟员工抢小费的案例屡见不鲜,近日一家餐馆再传案例,雇主从员工获得的小费里扣除刷卡手续费,引发双方嫌隙,有意透过法律管道仲裁。

    加州劳工法第351条(Labor Code Section 351)明文规定,雇主(Employer)、经理以上职位(Agent)人员不得拿小费,且以小费扣抵薪资亦属非法行为,顾客刷卡手续费属商业成本,不可从小费扣除。

    事件过程,是该餐馆其中一位员工,在与亲友分享公司扣小费抵手续费规定时,方知道此举触法,遂通报其他同事讨公道。这位拒绝曝光的员工表示,虽然钱不算多,但攸关个人权益,没理由让餐馆占便宜,所以要拿回属于自己的小费。

    类似案例在社区频传,两年前罗兰冈(Rowland Heights)某餐馆,亦传出雇主擅聘持观光签证的台湾亲戚,还把小费拿来分大厨、经理等人,导致双方对簿公堂。在东区经营餐馆的吴先生说,近年刷卡的顾客比率增加,有民众排斥去只收现金的餐馆消费,迫使中餐馆透过从小费扣刷卡手续费的方式冲销成本。他说,这是部分中餐馆潜规则,甚至有些新移民餐馆业者对法律理解不清,误以为属常态,会自动预扣手续费再把小费分出去。

    劳工律师徐家镭说,加州劳工法第351到355条规定,业主和管理职人员无权分小费,除非取得“联合小费协议”,由员工授权雇主或经理主管分配。若厨师、吧台、清洁人员要分,也是要基于共同服务原则,由服务生或授权者斟酌分配。小费到底谁能分?

    律师伍雄杰说是参与提供服务者,包括送水酒的吧台人员,清扫桌面、带位的人,只要和顾客接触过,均可列为收小费的对象。不过,这不包括任管理职的经理、老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