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清涟:知识产权保护:中美关系的难解之结

    山西太原,人们看着满地的即将销毁的盗版影音光盘等出版品(2015年4月20日)
    山西太原,人们看着满地的即将销毁的盗版影音光盘等出版品(2015年4月20日)

     

    中美关系牵涉到政治、经济、地缘政治等方面,中美贸易战当然也受制于这些复杂因素。在美国总统川普8月14日发布行政备忘录的前10多个小时,中国宣布从8月15日开始,全面禁止从朝鲜进口任何矿产。白宫对此做了积极反应,将长长的备忘录缩减至一项内容,即授权美国贸易代表调查中国强制美国企业转让技术,以及中国盗窃美国知识产权的问题。

    知识产权让美国蒙受多少损失?

    中国损害美国的知识产权由来已久,当然也是中国一个极大的软肋。中国国内舆论也不否定自身是个“山寨大国”,只是在国际贸易争端中,遇到知识产权纷争时,决不承认自身侵犯了美国企业的知识产权。

    对美国在知识产权上遭受的损失,无论是美国的民间研究机构还是官方机构,看法基本一致。早在今年2月下旬,美国知识产权被盗问题委员会(Commission on the Theft of American Intellectual Property)发表一份报告,称仿冒、盗版以及盗窃商业机密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问题,每年给美国经济造成的损失在2250亿美元至6000亿美元之间。其中,仅盗窃商业机密一项就令美国经济损失1800亿到5400亿美元。

    这一估算数字与美国国家情报总监办公室(Office of the Director of National Intelligence)的数据接近。该机构曾于2015年公开宣布,电脑黑客进行的经济间谍活动每年给美国造成的损失高达4000亿美元。

    谁是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元凶?美国知识产权被盗问题委员会在报告中明确宣布,中国是制造这些问题的主要“元凶”,称美国没收的假冒商品87%来自中国,并指责中国政府鼓励知识产权盗窃。

    中国对知识产权盗窃的态度

    中国政府当然不会出台政策公开鼓励厂商盗窃他国的知识产权。美国指称的“鼓励”包括以下三种行为:一是对本国厂商盗窃他国知识产权问题采取不作为的方式,凡外商诉诸中国法庭的知识产权侵犯案,基本不予惩罚;二是鼓励中国法律界人士专门研究如何应付美国的“337调查”;三是尽量利用WTO的条款,减弱美国“337调查”的作用。四是制订行政性法规,强制中外合资企业的外资一方转让技术。

    “337条款”因其最早见于《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条而得名,历经《美国1988年综合关税与竞争法》与《1995年美国乌拉圭回合协议法》等多次修订。该条款针对一切不公平竞争行为或向美国出口产品中的任何不公平贸易行为,例如专利侵权、垄断等,调查的对象为进口产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以及进口贸易中的其他不公平竞争。按照规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有权调查有关专利和注册商标侵权的申诉,此外也开展涉及盗用商业机密、商品包装侵权、仿制和虚假广告等内容的调查,专利保护已囊括半导体、电子产品、网络设备、医药、生物工程、化学等领域。

    中国是美国“337调查”的头号目标

    中国作为一个山寨大国,遭受美国“337条款”调查几乎是家常便饭。

    中国朝野均不认为盗窃知识产权是问题,核心的问题是如何应对美国对中国的“337调查”。

    国内媒体并不否认,中国已连续15年成为世界上遭遇美国“337调查”最多的国家。自1986年首次对中国发起“337调查”以来,截止到2014年底,美国累计对华企业发起“337调查”130起,从2010年至今,始终维持在每年10起以上。2015年,国外对华启动的98起贸易救济调查共涉及钢铁及其制品、化工、机电、建材、运输工具、冶金等13个行业。其中,钢铁及其制品行业以46起居首位,占比近半。同时,在对中国企业的337调查中,显现出领域相对集中的特点,其中技术含量最高、知识产权最密集的机电和轻工领域在337调查中占比约80%。

    《经济观察报》今年6月23日做了一个有趣的分析,美国对中国的“337调查”发起时间集中在5月、1月、6月,即上半年。从最近三年上半年美国对中国发起的“337”调查数量来看,2016年的“337”调查明显增多,2016年上半年共有83起,2015年上半年22起,2017年上半年42起。针对中国的调查占美国发起的全部“337”调查的比重由2015年的29.4%,到2016年的40.6%,再到今年的48.1%。这说明,美国的“337”调查正在加大对中国商品的调查力度。

    美国艾金·岗波律师事务所(Akin Gump Strauss Hauer & Feld LLP)律师许思义认为,“337案件”诉讼过程很多时候像马拉松,从几个月到几年都有,而跨国诉讼费一般都高达几千万美元,这对像中兴、华为、三一重工等大企业来说可能不算什么,但对于一些试水美国市场的中国中小企业而言算是天价了,因而许多中小企业都选择缺席导致直接败诉。

    国内曾有专家测算,在已判决的“337”调查相关案件中,中国企业的败诉率高达60%,远高于世界平均值26%。而许多美国公司之所以都选择美国“337”调查,是因为“337调查”申请较容易,容易操作,调查诉讼周期很长,导致诉讼费用畸高,可以最大程度打击竞争对手。遭受337调查造成的损失包括达成和解所支付的专利许可费,败诉所支付的赔偿金、律师费和利息、知识产权使用费、应得利息收入和被侵权人不正当的利润损失等。一般来说,高的可达数亿美元,低的也有上百万美元。如果被判定为恶意侵权,还将处以被诉人补偿性赔偿金额2-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另外,由于应诉成本较大,因此涉案的中国企业常常放弃应诉,而根据337条款的相关规定,如果被诉企业不参加应诉,则USITC将认定其自动败诉而发出“普遍排除令”,实行全面封锁,将所有生产该产品的中国企业都排除在美国市场外。

    中国企业并不害怕WTO的诉讼(不予惩罚,只需要承诺今后不做同类事情),但对美国337调查深感头痛。

    关于强制美企技术转让:美中双方各执一词

    关于强制美企技术转让,这是一个双方争论了十来年的老问题,美企经常向本国政府与商会陈情,中方坚决不认帐。就在今年3月23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孙继文还针对有关外国投资者在华设厂被要求转让技术的报道回应称,中国现行法律规定中,没有对外国投资者强制性技术转让的要求。外方与中方合作者商务谈判中涉及的具体合作条件,是正常的市场行为,不应与强制性技术转让混为一谈。

    这件事本身是一个长故事,近年成为中美经济对话的主题,得另文陈说。以下简述事情由来:

    2006年12月,科技部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发布《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此后不久陆续颁布三份文件,包括《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主题是:经认定的国家自主创新产品将在政府采购,国家重大工程采购等财政性资金采购中优先购买。2009年10月底,中国科技部与财政部等三部委联合发布通知,要求科技供货商在被列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之前必须获得产品认定。该目录将涵盖外国企业销售的数十种产品,包括服务器、移动基站、安全和财务软件,以及风力发电机。

    这一系列文件颁布后,在华外商尤其是科技企业很有意见。据美国在华商会2009年度调查,有57%说它们认为这会对未来在华业务造成负面影响,而有37%说已经产生影响了。受影响的原因是:因为中国并无实力相当的企业生产这类产品,外商在华合资企业虽然生产,但技术是外商的,在中国部委认定中,不是中国自主创新产品,当然不合格。因此外商只剩下两条路:一是被排挤出中国市场,二是将自己的技术变换成中国合资方的技术,这就是所谓强制外资转让技术的由来。

    在外资当中,科技企业以美资为主。美资对本国政府进行了超强游说,美国政府将这一点列上2011年第三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的主菜单,中国不得不同意废止,并于2011年7月1号起停止执行。但规定虽然废止,实际执行中,美资科技企业仍然感到是个实际存在的问题,因此,这次列上了川普政府对华贸易的调查菜单。

    回到本文开头所谈的主旨,那就是中美关系当中,美国手中的牌比中国的要好要多;但在国际事务当中,美国想做成事情,必须要中国不捣乱、合作。两国的谈判专家们,谈谈打打几十年,早就知道如何叫牌、开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