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盛顿 — 美国最高法院星期三听取了美国政府能探查多少从手机和其他电子设备产生的个人资料一案的言词辩论。
卡彭特对美国案(Carpenter v. United States)是执法机构与个人隐私权之间的对垒。
执法人员是否需要搜索令才能获取也称为手机服务地点信息(Cell Service Location Information, CSLI)的手机基地台资料。这些资料由电信公司保存用来确定漫游费用以及通讯网络讯号微弱地点,以及显示手机用户在任何特定时间连街上的手机通信基地台。
卡彭特案的事实很清楚。
在2010年和2011年3月之间,提摩西·卡彭特(Timothy Carpenter)在俄亥俄州和密西根州抢了几间手机店。在卡彭特和他的共犯们被逮捕后,美国联邦调查局要求手机公司提供卡彭特数个月的手机基地台记录,联邦调查局也获得了这些信息。
通讯公司惯例上在执法人员能够显示具备“合理原因”以及该资讯与刑事调查“相关且重要”时,会同意这些请求。
联邦调查局获得的资讯显示卡潘特的手机在抢案发生时连结到了被抢的店家附近的手机塔台,卡彭特因此被认定犯下了11项持械抢劫罪。
卡彭特提起上诉,辩称政府在没有搜索令的情况下非法取得了他的手机纪录。美国第六区上诉法院驳回他的上诉。
法院说,自愿地把他们的信息交付给手机公司、银行和其他单位等第三方的客户没有“隐私期待”(expectation of privacy)。隐私期待的意思是,在某些范围或情况下,你期待自己享有隐私权,因此原则上应该受到尊重,比如你在居家等私人空间的私人行为。
美国最高法院在1970年代美国诉米勒(United States v. Miller)以及史密斯诉马里兰(Smith v. Maryland)这两个案子里,维持所谓的“第三方原则” (third party doctrine)。
但是,隐私权倡议者表示第三方原则不适用于数位时代。他们主张随著手机越来越先进,手机变成了资料存放库,因此政府不应该在没有相当理由的情况下读取这些信息。
哥伦比亚特区大学法律教授安德鲁·弗格森(Andrew Ferguson)加入了由42名刑事诉讼与隐私学者组成的团体。他们递交了支持卡彭特的法律观点。弗格森教授在接受美国之音采访时讨论了本案以及本案对隐私权的意涵。
美国之音:卡彭特诉美国案的焦点是什么?
弗格森教授:在卡彭特案子里,有比较狭义也有比较广泛的争点。比较狭义的层面是宪法第四修正案的例外“第三方原则”是否应该在数位时代存续下来。比较广泛的层面来说,第四修正案出现在信息量小的时代,当我们身处于现在这个处处有监控的世界,法院要如何看待第四修正案?
如果法院裁决说,根据第四修正案,取得这等资料不要求索取令,那就意谓著警察真的可以在没有任何宪法限制下依照任何他们想要的理由取得我们所有的个人资料。在法律层级方面有限制,但是以宪法层面来说,取得任何这些个人资讯不必依照第四修正案需要令状。这包括你的智能计步器,你的智能Fitbit资料,可以显示你是否感到兴奋,以及任何通过你的手机和其他追踪科技得出关于你的信息。
美国之音:政府的论点是什么?
弗格森教授:政府基本上认为身为消费者,你对于你提供给手机服务商第三方的资讯没有隐私期待。事实上,你大概不知道那是怎么运作的。意思就是,这些公司做出的纪录,并不是你的纪录,而是公司的纪录。对于由这些公司制作出来的纪录,你怎么会期待你有隐私权?如果他们把这些资料卖给其他公司从中获利,你会要求分享这个利益吗?不会。所以这跟把资讯给政府有什么区别?政府就跟其他人一样获得这些信息。为什么你能够对这些资讯有任何隐私期待?政府的立场是,第三方原则有道理。对执法部门来说行得通,而且应该很简单地把第三方原则延展到手机基地台地点这个问题点。
美国之音:不赞同政府的反方立场是什么?
弗格森教授:反方立场是政府援引的先例和现在的例子不可同日而语。手机资讯在史密斯对马里兰案(Smith v. Maryland)的争议点不是很明显;基本上是你拨打过的号码。那不是用来显示你的行踪、你拜访了谁,或是你过去几次到过哪些地方。史密斯案说的是你用老式的方法拨打电话时,你放弃了个人资讯。本案则不一样,因为不管你有没有用手机,你的手机就会把那些资讯给出去(给第三方),所以你不能说那是你自愿放弃了你的隐私期待。对比来说,如果你在讲电话,那(依照第三方原则)你放弃了你的隐私期待。所以行踪方面这些资讯带有隐私性质。
第四修正案有一点关于不受政府监视的地点以及到不受政府监视的场所的能力。这些传统案子应该只能适用于过往,因为现在的世界侵入性太广,电子线索显示得太多,而第四修正案应该与时俱进。
美国之音:你和学者们所提交的法律意见书里面,你宣称扩张第三方原则的适用“会消除现代市民的隐私”。有这么严重吗?
弗格森教授:我认为是(这么严重的)。如果你不需要索取令就可以得到这类的资讯,而且没有立法保障,没有宪法阻挡警察在他们可能有点怀疑但没有很好的理由怀疑的情况下,得到甚至是关于大法官们或是个人们的资讯。这会对第一修正案的集会自由以及集结政治活动的能力产生寒蝉效应。而且,这会透漏我们大多数人希望保有隐私,不希望政府知道的私密的细节。
美国之音:如果法院支持卡彭特的主张的话会如何?
弗格森教授:如果法院支持卡潘特的主张,并且说警方应该先取得令状,那我认为只是回归现状,如同警察进行一般的刑事调查一样。也许他们这里有一些没办法这么做,那也会对执法产生阻碍,但是大体来说,他们已经这么做了。现在大多数的私企会说,看,我们遵守法律。如果法律要求要有令状,我们就需要令状;如果法律不要求令状,我们也就不要求令状。
美国之音:国际上有没有分歧?
弗格森教授:欧洲比美国对于资讯隐私的保障多得多,而且也发展得也比较快速。所以在很多方面来说,美国需要向欧洲学习,像是你关心资讯隐私以及如何保障方面产生了对比。世界各地的人有可能会把探究第四修正案的意义视为美国的现象。
总体来说,这引发了很大的问题因为大部分的科技公司是全球(跨国)企业,很多议题牵涉到隐私,那也绝对不是美国特有要关注的问题,政府会使用并运用这些科技,在许多压迫性政府,会看到使用大数据来监视的科技,大数据管制的科技来控制他们的公民。而且,当你在看大数据管制的提升时,你可以把那视为社会控制的一种举措。
卡彭特对美国案(Carpenter v. United States)是执法机构与个人隐私权之间的对垒。
执法人员是否需要搜索令才能获取也称为手机服务地点信息(Cell Service Location Information, CSLI)的手机基地台资料。这些资料由电信公司保存用来确定漫游费用以及通讯网络讯号微弱地点,以及显示手机用户在任何特定时间连街上的手机通信基地台。
卡彭特案的事实很清楚。
在2010年和2011年3月之间,提摩西·卡彭特(Timothy Carpenter)在俄亥俄州和密西根州抢了几间手机店。在卡彭特和他的共犯们被逮捕后,美国联邦调查局要求手机公司提供卡彭特数个月的手机基地台记录,联邦调查局也获得了这些信息。
通讯公司惯例上在执法人员能够显示具备“合理原因”以及该资讯与刑事调查“相关且重要”时,会同意这些请求。
联邦调查局获得的资讯显示卡潘特的手机在抢案发生时连结到了被抢的店家附近的手机塔台,卡彭特因此被认定犯下了11项持械抢劫罪。
卡彭特提起上诉,辩称政府在没有搜索令的情况下非法取得了他的手机纪录。美国第六区上诉法院驳回他的上诉。
法院说,自愿地把他们的信息交付给手机公司、银行和其他单位等第三方的客户没有“隐私期待”(expectation of privacy)。隐私期待的意思是,在某些范围或情况下,你期待自己享有隐私权,因此原则上应该受到尊重,比如你在居家等私人空间的私人行为。
美国最高法院在1970年代美国诉米勒(United States v. Miller)以及史密斯诉马里兰(Smith v. Maryland)这两个案子里,维持所谓的“第三方原则” (third party doctrine)。
但是,隐私权倡议者表示第三方原则不适用于数位时代。他们主张随著手机越来越先进,手机变成了资料存放库,因此政府不应该在没有相当理由的情况下读取这些信息。
哥伦比亚特区大学法律教授安德鲁·弗格森(Andrew Ferguson)加入了由42名刑事诉讼与隐私学者组成的团体。他们递交了支持卡彭特的法律观点。弗格森教授在接受美国之音采访时讨论了本案以及本案对隐私权的意涵。
美国之音:卡彭特诉美国案的焦点是什么?
弗格森教授:在卡彭特案子里,有比较狭义也有比较广泛的争点。比较狭义的层面是宪法第四修正案的例外“第三方原则”是否应该在数位时代存续下来。比较广泛的层面来说,第四修正案出现在信息量小的时代,当我们身处于现在这个处处有监控的世界,法院要如何看待第四修正案?
如果法院裁决说,根据第四修正案,取得这等资料不要求索取令,那就意谓著警察真的可以在没有任何宪法限制下依照任何他们想要的理由取得我们所有的个人资料。在法律层级方面有限制,但是以宪法层面来说,取得任何这些个人资讯不必依照第四修正案需要令状。这包括你的智能计步器,你的智能Fitbit资料,可以显示你是否感到兴奋,以及任何通过你的手机和其他追踪科技得出关于你的信息。
美国之音:政府的论点是什么?
弗格森教授:政府基本上认为身为消费者,你对于你提供给手机服务商第三方的资讯没有隐私期待。事实上,你大概不知道那是怎么运作的。意思就是,这些公司做出的纪录,并不是你的纪录,而是公司的纪录。对于由这些公司制作出来的纪录,你怎么会期待你有隐私权?如果他们把这些资料卖给其他公司从中获利,你会要求分享这个利益吗?不会。所以这跟把资讯给政府有什么区别?政府就跟其他人一样获得这些信息。为什么你能够对这些资讯有任何隐私期待?政府的立场是,第三方原则有道理。对执法部门来说行得通,而且应该很简单地把第三方原则延展到手机基地台地点这个问题点。
美国之音:不赞同政府的反方立场是什么?
弗格森教授:反方立场是政府援引的先例和现在的例子不可同日而语。手机资讯在史密斯对马里兰案(Smith v. Maryland)的争议点不是很明显;基本上是你拨打过的号码。那不是用来显示你的行踪、你拜访了谁,或是你过去几次到过哪些地方。史密斯案说的是你用老式的方法拨打电话时,你放弃了个人资讯。本案则不一样,因为不管你有没有用手机,你的手机就会把那些资讯给出去(给第三方),所以你不能说那是你自愿放弃了你的隐私期待。对比来说,如果你在讲电话,那(依照第三方原则)你放弃了你的隐私期待。所以行踪方面这些资讯带有隐私性质。
第四修正案有一点关于不受政府监视的地点以及到不受政府监视的场所的能力。这些传统案子应该只能适用于过往,因为现在的世界侵入性太广,电子线索显示得太多,而第四修正案应该与时俱进。
美国之音:你和学者们所提交的法律意见书里面,你宣称扩张第三方原则的适用“会消除现代市民的隐私”。有这么严重吗?
弗格森教授:我认为是(这么严重的)。如果你不需要索取令就可以得到这类的资讯,而且没有立法保障,没有宪法阻挡警察在他们可能有点怀疑但没有很好的理由怀疑的情况下,得到甚至是关于大法官们或是个人们的资讯。这会对第一修正案的集会自由以及集结政治活动的能力产生寒蝉效应。而且,这会透漏我们大多数人希望保有隐私,不希望政府知道的私密的细节。
美国之音:如果法院支持卡彭特的主张的话会如何?
弗格森教授:如果法院支持卡潘特的主张,并且说警方应该先取得令状,那我认为只是回归现状,如同警察进行一般的刑事调查一样。也许他们这里有一些没办法这么做,那也会对执法产生阻碍,但是大体来说,他们已经这么做了。现在大多数的私企会说,看,我们遵守法律。如果法律要求要有令状,我们就需要令状;如果法律不要求令状,我们也就不要求令状。
美国之音:国际上有没有分歧?
弗格森教授:欧洲比美国对于资讯隐私的保障多得多,而且也发展得也比较快速。所以在很多方面来说,美国需要向欧洲学习,像是你关心资讯隐私以及如何保障方面产生了对比。世界各地的人有可能会把探究第四修正案的意义视为美国的现象。
总体来说,这引发了很大的问题因为大部分的科技公司是全球(跨国)企业,很多议题牵涉到隐私,那也绝对不是美国特有要关注的问题,政府会使用并运用这些科技,在许多压迫性政府,会看到使用大数据来监视的科技,大数据管制的科技来控制他们的公民。而且,当你在看大数据管制的提升时,你可以把那视为社会控制的一种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