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权蒙冤者援助计划”援助的福建一家五口杀人碎尸案上周获得平反,福建省高级法院宣告缪新华等五人无罪。9月18日下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援助中心、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举办“缪新华冤案平反总结暨‘尚权蒙冤者援助计划’第二阶段启动会,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呼吁:今后应采取更加坚决的措施,主动、全面地清理申诉不止的冤案;纠正冤案的同时应贯彻疑罪从无理念,提高律师有效辩护率,加强法律援助,防止冤案发生。
中共十八大以来,决策层要求加强司法人权保障,纠正冤错案件,最高司法机关陆续出台文件,强调贯彻“疑罪从无”司法理念。五年来,冤案平反的实际效果备受各界关注。陈光中分析,冤案是原本无罪者被判有罪的案件,实践中量刑畸轻畸重不太公正的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错案,但不是冤案。以此为前提,他认为,“十八大以来,我们赢得了冤案平反比较有利的时机。”
财新记者注意到,今年全国“两会”前夕,最高法院发布《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2013—2016)》白皮书,称2013年至2016年,各级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张氏叔侄案等重大刑事冤假错案34起,共依法宣告3718名被告人无罪,保障无罪者不受追究。
但在陈光中看来,目前冤案平反的数量不是很多。“平反的冤案比过去有明显增加,我们要肯定这个成绩,但又不能很乐观。”
他给出两点理由。一方面,据他了解,目前要求平反的疑似冤案不在少数,而司法机关还没有采取积极措施有利加以解决,而且诸如念斌案、缪新华案等冤案平反往往需要司法机关、律师以及社会力量付出艰苦的努力。
陈光中建议,今后平反冤案应采取更加坚决的措施。比如,应当主动、全面地清理那些在监狱服刑者申诉不止的案件,特别是当年作出留有余地判决、疑案从轻处理的案件。
另一方面,平反陈年冤案的同时,是不是有新的冤案产生?陈光中认为,法律界要有忧虑意识。“实际上我这几年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现在有可能发生新的冤案的重点在反腐败这一块。”
中共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成绩显著。陈光中提醒,肯定成绩的同时要坚持辩证思维,比如,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打老虎”案件冤的可能性极小,但有的“拍苍蝇”案件办得比较粗糙,存在庭审时行贿证人不出庭或者出庭后公开翻供等问题。“现在我有些担忧。反腐败的成绩并不能掩盖冤案方面的瑕疵或者说不足。”结合当前正在进行的监察体制改革,陈光中提醒立法及实践应积极回应现实问题,重点防范可能产生冤案的风险。
针对如何防范冤假错案的问题,陈光中提出三点建议:贯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增强律师有效辩护、坚持疑罪从无理念。“我觉得应该进一步强调律师有效辩护。相当多平反的案件中都有律师在发挥作用,但律师参与总得来讲明显不够,所以我觉得律师有效辩护以及法律援助都应该加强,要给律师创造更好的条件。”他说。
疑罪从无是指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一法治发达国家通用的刑事司法理念1996年写入中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再次修法时得以沿用。作为新中国刑事诉讼法学开拓者和奠基者,陈光中观察,20年多来,该原则在实践中遇到很多困难,最关键的是有的司法人员将疑罪从无异化成疑罪从轻,造成诸如聂树斌案等错案。
陈光中分析,疑罪从无本身冒着放纵犯罪的风险,但在当前法治环境下,司法机关还是要下决心贯彻疑罪从无原则。他有用“100-1=0”的道理来阐述这一问题:“也就是说法官办了100个案件,99个对了,但有一个冤枉了无辜,那么之前99个案件的功劳就是零,放纵了10个坏人污染的是流水,但如果冤枉一个人,污染的是水源。污染水源,留下的水全是污水。”陈光中表示,冤案对司法公信力的危害极大,实务部门应该从人权保障角度出发,下决心平反冤错案件,而不是受制于被害人、真凶等因素。
中国的刑事申诉不受次数、时间限制,有论者提出,应完善刑事申诉制度,“申诉不能没完没了”。陈光中研究世界范围内法治发达国家的做法后提醒,对申诉的限制不应包括无罪变有罪的冤案,任何民主法治国家,凡是冤案的申诉都不受时间、次数等限制。
“尚权蒙冤者援助计划”是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与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发起的刑事法律公益项目,旨在为蒙冤者洗清罪名,促使司法机关纠正重大冤假错案。负责该项目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宏耀、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文龙介绍,满足一定条件的申诉者将获得律师及专家的无偿援助,项目运行三年以来,相继援助陈夏影案、许金龙案、缪新华案等重大冤案平反,尚有不少案件仍在援助中,目前已经启动第二阶段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