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正在着手拟定关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配套文件,该文件将把所有央企按照产业集团(公司)、投资公司、运营公司三类划分,文件将于年内出台。一类是“部分”投资公司,一类是“少量”的运营公司,还有“一批”产业公司
“三类公司”从数量上看,大致为产业集团(公司)50多家、投资公司20多家、运营公司2-3家,所有央企都将纳入分类,进行改组或者兼并重组,这意味着未来央企规模可能缩减至80多家。国资委更希望突出产业集团(公司),且不考虑继续扩大运营公司的试点范围。
该配套文件由财政部和国资委共同牵头制定,是2015年9月出台的国企改革纲领性文件《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下称22号文)的“1+N”配套文件之一,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组建和试点进行具体政策性指导。
22号文指出,将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其他直接监管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这被国资委视为提出“三类公司”的依据。国资委相关负责人对此解释称:“这回答了以后中央企业长什么样:包括投资公司、运营公司、其他公司,‘其他公司’指的是‘一批产业公司’。”
据财新记者了解,22号文中“两类公司”的相关改革意见为财政部方面首先提出,希望参照“淡马锡模式”改革国有资本监管运营模式。但国资委方面认为“淡马锡模式”不适于中国央企涵盖的庞大经济体量,而且考虑到国家要求“脱虚向实”,认为央企还是要以实业为主,金融、资本运作也要以产业为主体进行产融结合,因此从今年开始力推将“产业公司”作为与投资公司、运营公司相平行的改革主体,纳入监管体制改革中。
国资委经试点调研得出结论,此前“两类公司”的试点与现在争取的“三类公司”分类并不冲突,投资公司的试点经验也可推广至产业集团/公司,国资委近期以“管资本”职能改革为主的43项职能放权调整,是给央企普遍适用的放权。
根据中央文件明确的职能转变方向和正在细化的配套文件,国有资产监管方式将从“管人、管事、管资产”转变为“管资本”,实现这一职能转变的重要抓手,即通过新建或改组成立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和运营公司,将国务院授予国资委代行的出资人职责,部分授权给两类公司,充分“放权让利”,作为“政企分开”和“政资分开”的隔离带,以做实做强两类公司董事会的方式,向董事会授予业绩考核、经营层市场化选聘、薪酬激励等自主经营决策事项。
国资委在近日的一次小范围吹风会上,由正式向外界透露了监管“三类公司”的新提法。据财新记者了解,国资委主任肖亚庆在去年一次内部会议上就已指出,今后国资委监管的企业分为三类——一类是“部分”投资公司,一类是“少量”的运营公司,还有“一批”产业公司。
在国资委的设想中,投资公司、运营公司和产业公司的定位区别在于:投资公司带有产业使命,可发展有限数量的多元产业,探索战略新兴产业,具备产融结合能力,如国投集团、招商局集团、中粮集团、保利集团等;运营公司侧重于保值增值,以股权运作、资本运作、盘活资产为主;产业集团则是集中发展对国家、国民经济、国家安全影响比较大,涉及国家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的特定产业,围绕单一主业向产业链上下游延伸,进行行业整合,如“三桶油”、两大电网公司等。
“三类公司”对下属企业的管控方式也不相同:投资公司主要采取战略管控,下属企业更多是控股公司,少部分参股企业,探索发展战略新兴产业;运营公司则多数是参股公司,少部分是控股公司,以使资本运作更加灵活;产业公司可以有独资企业、部分控股企业,管控力度要比前两类公司更大。
考核方面,“三类公司”亦被区别对待,但目前尚无定论。国资委的初步想法是,投资公司应是有限的几个主业,考核应与主业的产业周期相关;而运营公司没有主业的限制,考核更多是资本周期,是否跑赢大市;对产业公司,应限定在一到两个主业,考虑实行任期考核。
目前在中央企业层面,共有十家投资运营公司试点,其中八家投资公司,两家运营公司。2014年5月,国资委提出在两家央企进行投资公司的试点,7月首先明确了中粮和国投作为第一批投资公司试点。2016年2月,国资委又将诚通集团和国新控股作为国有资本运营公司试点。2016年8月,投资公司第二批试点企业出炉,包括神华、宝钢、武钢、招商局、五矿、保利和中交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