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学家于欢案定罪量刑是明显不公正甚至是错误

就现有公开信息而言,于欢案定罪量刑可以说是明显不公正甚至是错误的。诉讼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做上述表示。

陈光中表示,该案进入二审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审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这一全面审查原则要求二审法院既要审查于欢上诉的问题,对没有上诉的问题也要审查,最主要是查明事实真相,认定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是否准确。

于欢案经《南方周末》报道后引起社会关注,舆论和司法如何良性互动再次引起热议。陈光中认为,司法和舆论的关系是应该从两方面看。一方面,司法相对舆论而言是独立的,检察权、审判权都应该独立行使,不为舆论所左右,结论认定不能受舆论影响;另一方面,舆论也是民情的反映,是社会效果的反映,舆论有明显的反映时,司法要认真对待,让这两方面结合起来,这是司法对待舆论的正确态度。

山东聊城22岁青年于欢“辱母杀人案”引起民意反弹。3月26日,山东高院、最高检察院、山东公安厅、山东省检察院及聊城官方相继发声,称将重视查清案件事实及媒体所揭涉黑、警方不作为等问题。最高检察院目前是较高层级的调查力量,与介入调查上海外滩踩踏、昆山爆炸、天津爆炸等事故不同,最高检察院介入调查类似个案,实践中不多见。

3月26日上午11时,最高检察院发消息称已派员赴山东阅卷并听取山东检察机关汇报,正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对于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将审查认定;对媒体反映的警察在此案执法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将调查处理。最高检表示,检察机关上下级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决定,有权撤销或变更,发现下级检察院办理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检察院予以纠正。

陈光中向财新记者表示,于欢案一审时,聊城市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并提出“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量刑建议,聊城中院审理后判处于欢无期徒刑。现在一审判决遭舆论质疑,检察院的起诉及量刑建议是其单方提出的,法院可采纳也可不采纳,如果案子判错了,法院、检察院各有各的责任。

除公诉职能外,根据中国《宪法》,检察院还是法律监督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陈光中表示,在滔滔民意面前,最高检察院有责任关注于欢案,能主动、及时派人参加调查,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是好事,应予支持、赞赏。

“这就是通常讲的诉讼监督,诉讼监督是检察院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检察院除起诉、抗诉外,对法院已生效或未生效的判决都有权力开展法律监督”。

陈光中认为,最高检察院应查清舆论关注的几个复杂问题。一个是该案中放高利贷者及催债人是否涉黑,调查该问题要慎重,要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要件;另一个是警察是否渎职。

判决书称于欢在警察已经来了的情况下,拿刀子桶人,于欢和其母生命健康权利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所以于欢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的不法侵害前提,不构成正当防卫。

陈光中分析,针对这个情节,有证言称警察处警后说了几句话就走,于欢想跟着警察离开遭被害人等阻拦,进而激化矛盾,如果确实存在催债人施暴的情况,警察来了不能说句话就走。

此外,于欢姑姑曾向媒体提供于欢母亲苏银霞还原案件过程的“陈情书”。在这份《关于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杀人事件情况说明》中,苏银霞称“误入高利贷陷阱,本案的发生是由对方的挑衅和侮辱行为而造成,儿子在遭受长时间的凌辱折磨,又亲眼目睹母亲受辱受难的情况下激情自卫。”苏银霞还提到,暴力催债一方有人“想强奸我”。

陈光中认为,苏银霞提到的这些细节,检察机关应当重视查清。“要客观、公正地依法查明事实真相,我觉得老百姓、社会舆论总体来讲是通情达理的,不是完全情绪化的。”

于欢案发生于2016年4月14日。于欢的母亲、山东冠县企业主苏银霞此前向当地一老板吴学占借高利贷135万元,月息高达10%,在支付本息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案发当日,杜志浩等十多人到苏银霞公司催债,用极端手段侮辱苏银霞。公司工作人员报警,民警来到后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看到警察离开,苏银霞之子于欢情绪激动,想往外冲但被拦住。混乱中,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乱捅,其身边的四名催债人被刺中,其中杜志浩因失血过多死亡。

2017年2月17日,聊城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否定于欢正当防卫,以故意伤害罪判其无期徒刑。于欢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高院提出上诉。辩护律师称,一审没有认定于欢自首,对催债方涉黑的问题没有认定,警方也存在涉嫌渎职。目前山东高院已受理该案,组成由资深法官吴靖为审判长,审判员王文兴、助理审判员刘振会为成员的合议庭,正在全面审查案卷,将于近日通知上诉人于欢的辩护律师及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的代理律师阅卷,听取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