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涉案金额过亿,似乎越来越不足为奇,不再专属于执掌一方的白恩培等省部级高官,以及独断一行的魏鹏远等司局级干部。权力远不及前者,平时甚至游离于主流视野之外,但“马超群们”等小吏远不是贪腐史册上可有可无的小角色。
“小官巨腐”,一次又一次刷新着底线。中央纪委专题片列举了几个典型:西安市一个社区的居委会主任于凡,利用社区拆迁改造项目牟利,单笔受贿就达5000万,涉案总金额高达1.2亿元;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原党委书记纪海义受贿9000余万元。还有早已为公众熟知的供水干部马超群,被调查时家中搜出1.2亿现金、68套房产、37公斤黄金。
官是小官,贪腐的却不再是“小利”。这再次验证着“绝对权力绝对导致腐败”。官职不在高低,掌握了资源分配权,且毫无约束,权力自然任性,视公众财富为一己私利。不仅与民争利,低保金、救灾款等“救命钱”也无不成为“小官们”中饱私囊之物。根据最高检统计以及各地公开的实地调研,土地征收拆迁、公共服务、涉农资金等成贪腐重灾区。
“我们这边有个家伙他老爸在广州做生意,一年二十几万,就这还搞个贫困户。现在都是,你只要跟大队书记有关系,你给他搞点钱,你接几百,他搞个几百就行了。现在,国家政策都是好的,到地方就变味了。”武汉大学副教授刘伟在《普通人话语中的政治》一书中记述了一位农民的朴素看法。
对于东部等经济发达地区,可供谋利的资源多,很容易养“蝇”为“虎”。对于中西部等偏远贫困地区,虽然空间相对有限,但贪腐危害可能更加凶猛,比如侵占低保金。
实践中,实务部门公开发布的一些调研报告或查办统计中,小官贪腐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
北京丰台检察院梁立宝以某检察院办理案件为研究对象,发现公共服务领域、司法领域成小官贪腐重灾区,且不少是“编制外非正式人员。”比如,某房地产交易权属发证中心贪腐窝案,4名涉案主体,平均年龄29.25岁,均为某劳务服务中心等单位派遣到案发单位,从事收费存量房网签业务受理登记等。
随着社会治理日益复杂,相关制度逐步建立,徇私舞弊单凭个体操作越来越困难,往往需要小圈子合谋,因此,窝串案越来越多。江西省弋阳县法院关于村官职务犯罪审判工作的调研报告分析得出,犯罪已由过去个体腐败向群体腐败转变,即村委会、村党支部和村小组成员多环节配合,或者村官与其他人员“内外勾结”。
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顾惠忠等分析了某上海某检察院房屋动迁领域中的“村官”职务犯罪,同样存在较为广泛的“群蛀”“共贪”现象。这与动迁环节多、补偿流程复杂有关,单个人员权限毕竟能量有限。
一旦构建起共贪网络,其“自发”的对外抵抗能力亦可想而知。把内部人拉下水,是小官贪腐惯用的伎俩。梁立宝举了一例,某公安局派出所原协警龚某在该派出所原所长张某某的庇护下,以财物贿赂相伴嫖娼等方式长期拉拢腐化该所原副所长武某某等人,为其和他人开设赌场卖淫场所等违法犯罪行为开设绿灯。
在西部宁夏某县,路旭斌调研的村官涉农职务犯罪则略显不同,“村官职务犯罪的手段简单,具有直接性,多为虚报冒领,截留或者私分。贪污犯罪比例大。”
治理小官贪腐,难在哪?中央纪委专题片具体分析了安徽烈山村原党支部书记刘大伟的案例。经调查,从1996年至2014年,刘大伟伙同亲属及有关公职人员,将烈山村的集体资产用各种手段或侵吞或挪用,涉案金额超过1.5亿元。村集体资产被掏空。
村民们对其“恨之入骨”,“十个人有十一个人讨厌他。”刘大伟被捕后,村民们“高兴得不得了,都放烟花。” 近二十年,烈山村从淮北首屈一指的富裕村,渐渐衰落。不得不深思,为何一名饱受诟病的“巨腐小官”,可以多年明目张胆违法,且依旧高枕无忧?
专题片介绍,刘大伟上结关系网、下贪集体财,让村民们投诉无门。村内,无论是村民理财小组成员,还是各村办企业的财会人员,都是刘大伟安排的亲属和亲信。
最终查办刘大伟的是安徽省委巡视组。一个村官,要动用省级巡视组才通查处,这背后折射出怎样的基层政治生态?
江西省弋阳县法院的调研报告还发现,虽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明确禁止,但一些被定罪处刑的村官依然“官复原职”或继续参与村官选举。
小官巨腐,是基层权力运行的畸变,而根源则要逐级上溯,不能解决自下而上的权力依附,不打破“攻守联盟”的贪腐小团体,小官贪腐恐难治标,遑论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