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常设仲裁法院—世界最古老的仲裁机构
中国外交部副部长刘振民星期三(7月13日)在记者会上回答有关中菲南中国海仲裁案提问时特别强调说,受理仲裁的是常设仲裁法院,跟国际法院一点关系也没有。
中菲仲裁案的裁决的确不是国际法院做出的,甚至也不是常设仲裁法院做出的,而是由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因应菲律宾诉中国仲裁案所设的临时仲裁庭做出的。常设仲裁法院为南中国海仲裁庭提供秘书服务,协助后勤工作,比如发布仲裁案信息和新闻稿等。
常设仲裁法院虽然与联合国没有联系,但是并非没有权威。虽然被称为“法庭”或是“法院”,但是,它实际上是一个国际仲裁机构,也是最古老的仲裁机 构,是根据1899年的《关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公约》而设立的,年代超过国际法院和海洋法法庭,也远远超过1945年正式成立的联合国。
自清政府以来,中国一直活跃在常设仲裁法院,清政府也是该机构的创始会员国。中国共产党政府于1993年恢复在该机构的活动,还派出了自己的仲裁员。目前,常设仲裁法院有四名中国籍仲裁员。
目前,常设仲裁法院共有121 个成员国,与国际法院一样,总部也位于荷兰海牙的和平宫。不过,最近因为联合国的一份声明,常设仲裁法庭被中国媒体称为和平宫的“租客”。但是,常设仲裁庭是和平宫1913年启用时最早的住户。
常设仲裁法院为国家、国家实体、政府间组织、私人主体间的仲裁、调解、事实调查以及其他争端解决程序提供服务。
常设仲裁法院也没有常任法官,它只有一份由成员国提出的仲裁员名单。仲裁员并不隶属常设仲裁法院,平时有自己的工作。如果成员国将其争端诉诸仲裁, 便可在名单中选定仲裁员,再由选定的仲裁员推选首席仲裁员组成临时仲裁庭。临时仲裁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裁决结束后仲裁庭就解散。
目前常设仲裁庭受理了8个国家间仲裁案件,73 个国际投资仲裁案件,以及34 个涉及国家或其他公共主体的合同仲裁案件。为这些案件提供书记处服务。常设仲裁法院共管理过12 个主权国家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附件七下提起的仲裁案。
2013 年1 月,菲律宾将中国告上常设仲裁法院。7月,南中国海仲裁案的仲裁庭成立,并 2013 年 7 月 11 日在海牙和平宫召开第一次仲裁庭会议。仲裁庭选定常设仲裁法院作为该案的书记处。根据仲裁庭的《程序规则》规定,常设仲裁法院应当“为仲裁程序提供档案管 理,并根据仲裁庭指令提供适当的书记处服务”。
这些服务包括协助查找和指定专家;发布关于仲裁案的信息和发布新闻稿;组织在海牙和平宫进行庭审;管理案件财务,包括管理案件费用保证金,例如支付仲裁员、专家、技术支持人员和庭审记录员的费用等。书记处也为当事方、仲裁庭和观察员国之间提供官方交流渠道。
2.日籍庭长指派仲裁员事出有因
中菲南中国海仲裁案的仲裁庭是根据《公约》附件七特别设立的。由于仲裁庭大部分成员由时任国际海洋法法庭的日籍庭长柳井俊二指派,而中日关系紧张并存在岛屿争端,仲裁庭的公正性受到中国的质疑。
一般情况下,仲裁庭的成员由仲裁当事方选择。如果选五个仲裁员的话,双方可以各指派一个与自己观点接近的仲裁员,另外三名的选择经过双方协商。
在中国拒绝参与仲裁后,菲律宾根据附件七,要求国际海洋法庭帮助成立五人仲裁小组。 《公约》附件七第3条规定,如果仲裁庭不能经当事双方协商一致组建,那么仲裁庭的组建工作就应该由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负责。
菲律宾指派德国籍法官沃尔夫拉姆(Rudiger Wolfrum)担任仲裁员。当时的国际海洋法庭庭长、日本籍法官柳井俊二指派了其他四名仲裁员:法国籍法官科特(Jean-Pierre Cot)、荷兰籍教授松斯(Alfred Soons)、首席仲裁员来自斯里兰卡的法官品托(Chris Pinto)和波兰籍法官波拉克(Pawlak)。其中波拉克成为中国方面的仲裁员。 后来,品托因为妻子是菲律宾籍因而退出避嫌。柳井俊二后来又指派加纳籍法官门萨(Thomas Mensah)接任首席仲裁员。
因为柳井俊二与日本安倍政府的关系,他后来被中国指责操控南中国海案的仲裁庭。
美国霍夫斯特拉大学法学教授古举伦(Julian G. Ku)在接受美国之音采访时这样解释说:“柳井俊二之所以卷入南中国海案,也是因为他当时是国际海洋法庭的庭长”。 他指出这实际上也是中国自己的选择。 “如果中国参与仲裁,就可以自己选择仲裁员,柳井俊二也不会参与进来。”
他说,斯里兰卡法官品托因菲律宾籍妻子而退出就已经证明仲裁庭是力求公正的。不过,也有中国学者指出柳井俊二自己也应该回避。
令有不少学者指出,因为不参与挑选仲裁员,中国事实上放弃了自己权益。
3.仲裁员为世界顶级海洋法专家
由于仲裁案的五位仲裁员都居住在欧洲,中国质疑五位仲裁员的代表性,称他们不了解亚洲文化和南中国海问题。但是,对很多法学专家来说,这五位却被认为是世界顶尖海洋法专家,是专业技术人士。
首席仲裁员、加纳籍法官门萨:现年84岁,知名国际海事专家,1996年出任国际海洋法法庭首届庭长。
德国籍法官沃尔夫拉姆:1996年起出任国际海洋法法庭的法官,现为德国国际法协会会长。
波兰籍法官波拉克:曾任波兰驻联合国大使,1985年曾率波兰代表团同苏联谈判海域划界事宜,2005年10月起成为国际海洋法法庭的成员。
法国籍法官科特:曾是欧洲议会的议员,2002年起担任国际海洋法法庭的法官,2008年至2011年,出任海洋环境争端分庭的庭长。他曾多次参与国际法院多起领土争议及划界案。
荷兰籍教授松斯:乌得勒支大学国际法教授,担任过荷兰国际法协会的会长、荷兰外交部公共国际法常设咨询委员会主席。
美国霍夫斯特拉大学法学教授古举伦认为, 仲裁庭选中欧洲海洋法专家,有两个原因,第一学习国际法和海洋法的法官欧洲籍居多,第二,如果选择任何一个亚洲国家的法官,估计中国也会认为不公平。
他举例说,如果选择印度、日本或是其他亚洲国家,都不会让中国满意。
4菲律宾按例支付法庭费用
中国官员在最近的记者会上甚至指责仲裁庭的法官“挣菲律宾的钱”。中国外交部副外长刘振民说:“国际法院的法官、海洋法法庭的法官,他们的酬金、薪 水是由联合国支付的,目的是保证他们的独立性、公正性,这五名法官是挣钱的,挣的是菲律宾的钱,可能还有别人给他们的钱,不清楚,他们是有偿服务的。”
仲裁庭的费用确实是菲律宾支付的。根据《公约》,仲裁庭的法律费用本来应该由提请仲裁的双方来支付的,但是在南中国海案,因为中国的不参与,所有费用都由菲律宾方面支付。
对于法官们是否会因为菲律宾支付了费用而做出有利菲律宾的判决的问题,古举伦说:“费用是提前支付的,一旦案子启动,不会退还。也就是说,菲律宾在支付费用的当时,另一个可能是,他们也可能会输了案子。”
5判决的确具有约束力
著名国际法专家、纽约大学法学院教授孔杰荣(Jerome A. Cohen,科恩)7月11日曾撰文指出,不管中国喜欢与否,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的仲裁庭做出的裁判,对中国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公约》第十五部分“争端的解决”的第二节“有约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作出的规定,孔杰荣表示,“《公约》要求强制解决争端、要求各方遵守裁决,中国既然批准了《公约》,就意味着中国明确同意接受仲裁庭的裁决。
中国政府于2006年已经根据《公约》第298条的规定提交了声明,将涉及海洋划界等争端排除在包括仲裁在内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之外。但是,仲裁庭认为,他们并不决定中国的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而是对《公约》的解释和运用。因此,仍然对此案是有裁决权的。
6“大国”最后间接执行裁决
虽然裁决对当事国有约束力,但是仲裁庭的确并没有执行力,所以仲裁庭所作的裁决大多都没有得到立即执行。
美国肯尼迪政府学院贝尔弗科学与国际事务研究中心主任格拉汉姆·阿里森教授(Graham Allison)在裁决出台的前一天撰文指出,中国不遵守国际法律裁决,只是遵循了大国的惯例。
阿里森在《外交家》(The Diplomat)杂志上发表的分析文章中说,“首先会发现的是,从来没有一个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曾经遵守与常设仲裁法院有关海洋法公约的裁决。”
他说“事实上,五个常任理事国当中,没有一个曾经接受过任何一次国际法庭裁决,只要(他们认为)它侵犯了它们的主权或者国家安全利益。”
他在文中列出涉及大国的几个例子,其中有的案件并不是在仲裁庭进行,而是联合国下属的国际法院。
2013年:俄罗斯-荷兰“极地曙光号”案
2013年9月,悬挂荷兰国旗的绿色和平组织的“极地曙光号”(Arctic Sunrise)轮船进入被俄罗斯划为特别经济区的公海区域。俄罗斯海军登上了轮船,扣押了所有船组人员。
荷兰向常设仲裁法院控告俄罗斯政府,但莫斯科表示该法庭对此没有司法权,不参与听证,也拒绝仲裁庭要求释放被扣人员的命令。随后,仲裁庭裁决莫斯科须向荷兰支付赔偿,俄罗斯亦拒绝接受。
2015年:英国-毛里求斯查戈斯群岛案
2015年,查戈斯案的仲裁庭曾裁定,英国在其印度洋领地查戈斯群岛(Chagos Islands)设立海洋保护区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侵犯了该海域的岛国毛里求斯居民的渔权。
对这起毛里求斯发起的案件,英国在此前已经表示该仲裁院没有相关的司法管辖权。至2015年3月,仲裁院裁定自己对此有管辖权。英国没有明确表态是否将遵守有关的裁决,但是该区域的海洋保护区至今仍然维持原状。
1980年代,美国对尼加拉瓜
1980年代,美国曾经拒绝接受国际法院的裁决。
1980年代,尼加拉瓜向国际法院控告美国在其海湾开采自然资源,并在尼加拉瓜的内部冲突中对该国右翼反政府势力加以支持。
华盛顿表示国际法院对此无司法管辖权,在法院驳回这一说法后,美国拒绝参与听证以及任何有关此案的后续程序。此前,美国还进一步拒绝承认该法庭此后对任何有关美国的仲裁案件有司法权。
但是,霍夫斯特拉大学法学教授古举伦说,很多裁决,最后以其他各种方式间接遵守了。
“美国几年后同意向尼加拉瓜支付钱款(美国向尼加拉瓜新政府提供贷款和援助),他们也停止了他们当时所做的一切。这些国家最后都遵守了,但是通常不 是立即马上,总是过了很长时间。‘极地曙光号’案,俄罗斯后来也遵守了。你说对了, 他们总是无视裁决,但是最后,他们发现做出某种补偿或是有限的遵守是符合他们的利益的。”
至于中国,他说,中国愿意重启谈判,也是一种明显的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