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中国最高司法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党组成员奚晓明因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
通报中写到,“经查,奚晓明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重违背依法治国决策部署;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对党不忠诚、不老实,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严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公款接待;违反保密纪律,泄露审判工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民事诉讼等方面为他谋取利益,收受财物。”可见文中连用五个“严重”,语气之严峻可见一斑。外界亦有观察者指出,奚晓明的落马或许就是开启了司法界反腐败的大幕 司法界将“大地震”
奚晓明是中共“十八大”后落马的最高法“首虎”,因此外界颇为关注,有分析甚至认为,中共的法院系统还将会有更大的震荡。司法腐败不只是法院领域的腐败,还包括检察院、司法等领域。但法院是做出裁决的机构,也最容易成为矛盾聚合点。
在中国目前一共有大法官48人,其中首席大法官1人,一级大法官1 人,二级大法官46人。奚晓明在落马之前,也是一名二级大法官,官拜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今年5月最高法宣布成立法典编纂工作研究小组,他还担任了组长。
巧合是的,2009年8月21日被开除党籍和公职的黄松有,同样是二级大法官,同样曾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也同样是分管民事审判出身。不过,外界若是对比一下黄松有被“双开”的通报,会发现二人之间的区别所在。
首先,在黄松有的官方通报里写到:“经查,黄松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欠款;违反规定,收受礼金;生活腐化。上述行为严重违反党纪政纪,其中有的问题已涉嫌犯罪。”
再看奚晓明的定性无疑“严重”的多。不仅其中多了一个严重违反“政治规矩”,这是十八届中纪委第五次全会上习近平提出的一个新词,而且也多了“严重违背依法治国决策部署”、“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多了“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同时,还多了“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其中,“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是十分严厉的措辞,表明奚晓明仍有很多更深层的问题在进行调查,而且外界舆论普遍认为,奚晓明事涉原山西首富张新明的案,所以至此一些观察者称,考虑到张新明与山西籍高官之间的深度勾连,说不定奚晓明早就被卷入了一个系统性的牌局之中。有高官做说客,有巨大的利益党诱饵,那么他的沦陷大概也就时所难避。
上一次奚晓明在媒体上公开报道,还是8月2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他说奚晓明“作为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33年的老法官,却同个别违法律师、司法掮客、不法商人相互勾结,收受巨额贿赂,是司法界的耻辱。”
这番讲话表明,“司法掮客”这一类专为诉讼当事人的司法工作人员牵线搭桥、搞权钱交易的灰色群体,其“朋友圈”也已发展到了中国最高司法机构。
司法贪腐的转变
梳理过去15年司法领域的腐败,法院系统贪腐最活跃。而且,不同的时期法院系统贪腐的表现形式也不一样。
从贪腐的主体上,在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至21世纪初,贪腐主体表现出很强的独立性,通常是法院院长、副院长等级别的高官自个贪腐,极少涉及其他官员。这时期的贪腐,主要表现的贪污、挪用公款以及查收法院办公楼工程建设。贪污、挪用公款方面,以原沈阳市中院院长贾永祥、原最高院副院长黄松有等高官的“表现”最突出。
在世纪之交的节骨眼上,落马高官大部分则是插手法院办公楼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但这通常是法院“一把手”才可办得到。像是原广东省高院院长麦崇凯、原辽宁省高院院长田凤岐,以及时任安溪县法院院长骆景风,都属于此类。
2002年以后至今,中国法院系统的贪腐,却有了明显的变化,也就是所谓的“个案”转为了“窝案”。这方面,以2002年武汉中院13名法官集体贪腐为标志,当时涉案的有:原武汉中院常务副院长柯昌信和原副院长胡昌尤,还包括副庭长3名、审判员7名、书记员1名。此外,卷入窝案的,还有44名律师。
因此外界有人说,“老虎和狮子都是独来独往的,只有狼才需成群结队”。这句话,巧妙地反映了司法领域贪腐者的位置和权力细分之后的腐败特征。
从过去的15年间,历次司法改革的要求来看,几乎每次都强调司法系统的廉政建设,但司法腐败的情况依旧很严峻。新一轮司法改革强调去地方化、去行政化的问题。但若从过往法官腐败案例看,很多司法腐败,主要就是司法领域的官员主动作为,他们成为了腐败的主体。
因此,在推动司法改革的同时,打好习近平所说的“攻坚战”。反腐和改革的互动逻辑,在司法领域也体现得淋漓尽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