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玲聲請釋憲被駁回 補稅684萬

林志玲打官司抗稅失利。

「第一名模」林志玲10年前漏報薪資所得被國稅局連稅帶罰追討819萬元,她打官司抗稅敗訴,需補稅684萬元。林不滿,繼續聲請大法 官釋憲,但大法官會議認為,林志玲的釋憲理由不具體,沒有說明本案有關法令函文到底哪裡違反《憲法》,昨決議不受理。

國稅單位認為,林志玲漏報2003年到2005的薪水收入1735萬元,但林志玲打官司抗稅指出,這些收入不是「薪水」,而是「執行業務所得」,依法可扣除聘請化妝師等最高45%的工作成本後申報所得。

法院2011年認定,林志玲須接受經紀公司指派演出、代言工作,才能有收入,因此這些收入就是「薪水」,依法應全額申報,林志玲需補稅684多萬元。不過本案係因林志玲稅法認知有爭議,所以漏報,因此免繳135萬元罰鍰定讞。
林志玲認為,法院判她敗訴所依據的財政部相關函文有違憲之虞,所以提請大法官解釋,但大法官認為,她的釋憲聲請書中,仍然是在爭執自己的收入不該列為一般薪資,沒有具體說出到底相關法令函文哪裡可能違憲,因此決議不受理。

林志玲昨透過經紀人回應,模特兒行業處在一個很模糊的地帶,透過這樣的爭取,「感謝台灣司法對我們有更多的理解以及認可讓我們不會搖擺於執行業務或是薪資所得之間,我們找到了自己的定位可以專心的工作,這幾年其實我們沒有再提出什麼樣的訴訟,幾年前結案後,我們非常尊重司法的判決結果,也以守法納稅人自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