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青岛市黄岛区法院周一(30日)对青岛“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事故进行一审宣判,14名被告人被判处3年至5年不等的刑罚。
根据判决,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潍坊输油处原副处长邢玉庆及其下属等8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5年不等。
原任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处负责人兼监察大队负责人李本哲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6人,以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3年6个月不等。
官媒新华社报道,事故发生于2013年11月22日上午10时25分,位于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东黄输油管道原油泄漏现场发生爆炸,造成63人遇难、15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7.5亿元。